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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县春诚商贸有限公司东营经济开发区分公、某某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民初2720号之一 申请人:广饶县春诚商贸有限公司东营经济开发区分公 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淄河路26号1幢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PRYEQ7P。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大王镇华东银座商务中心C座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310316203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广饶县春诚商贸有限公司东营经济开发区分公司与被告***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饶县春诚商贸有限公司东营经济开发区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东营华泰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到期工程款债权330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饶县春诚商贸有限公司东营经济开发区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东营华泰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330万元。 冻结期限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饶县春诚商贸有限公司东营经济开发区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淑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