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3民初1111号
原告:东营市河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渤海路与海昌路交叉口东10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大王镇华东银座商务中心C座9-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
被告:***,男,197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
原告东营市河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东营市河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河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河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8元,减半收取计364元,由东营市河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