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鲁1122执211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单县建安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单城镇单父路。
法定代表人:闫本旭,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圣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阎庄镇小河村。
法定代表人:马居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单县建安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圣运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4314元。
在执行期间,本院从(2019)鲁1122执2222号转入该案案款97728元,本院于7月30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60000元;8月6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36413元。
至此,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该案按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单县建安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圣运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2020)鲁1122执2119号案件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