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722民初3959号
原告:山东省单县建安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单城镇单父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169073002J。
法定代表人:闫本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单县。
被告:北京华夏力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门头沟路11号院6号楼9层9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1AT6XXE。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皓德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建设南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51759851B。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国能单县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783453726N。
法定代表人:邢成关。
原告山东省单县建安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华夏力创实业有限公司、山东皓德威集团有限公司、国能单县生物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省单县建安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省单县建安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单县建安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山东省单县建安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