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建安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省单县建安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圣运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122民初3614号
原告:山东省单县建安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单城镇单父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169073002J。
法定代表人:闫本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桂滨,莒县昌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山东圣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阎庄镇小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5567183416。
法定代表人:马居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东省单县建安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与被告山东圣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运化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桂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圣运化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的工程款94314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承包方式、价款等,后经双方结算尚欠工程款为94314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拖付至今。
圣运化工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1月25日,原告建安公司与被告圣运化工签订保温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建安公司负责被告圣运化工的管道、罐体、阀门弯头保温工程施工。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工程造价为96300元,被告圣运化工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1485元,余款4815元至今未付。
2016年7月19日,原告建安公司与被告圣运化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建安公司负责被告圣运化工的储罐除锈工程,工程总造价168344元,已付102015元,尚欠66329元未付。
另外,原告建安公司承包被告圣运化工部分保温工程,尚欠工程款23170.25元。
审理过程中,为核查案件事实,本院调取了被告公司电脑中存档的电子档案并向被告圣运化工处的工作人员董克成了解情况,被告圣运化工公司电脑中存档的欠款情况与以上查明的事实一致,董克成亦陈述公司存档中确有94314元未付。
本案在诉讼前,依原告申请,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2019)鲁1122财保5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圣运化工所有的位于莒县阎庄镇小河村该公司院内的废铁一宗(以实际查封清单为准),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允许圣运化工买卖,由法院保留价款。原告建安公司支付保全申请费1020元。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告建安公司按照被告要求的标准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揽被告圣运化工的部分保温及除锈工程,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本院在结案时依法变更本案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
结合原告提供的施工合同及本院调取的被告圣运化工公司电脑中存档的电子档案,可以证实被告圣运化工欠款94314元未付的事实,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欠付工程款利息给付标准,原告可自向本院起诉之日主张资金占用的逾期利息,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日。
综上所述,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圣运化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相关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圣运化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省单县建安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工程价款94314元及利息(利息以94314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山东省单县建安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山东圣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2158元,减半收取计1079元(收取时已减半),由被告山东圣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洪欣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牛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