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建安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沃德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鲁1122执244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单县建安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单城镇单父路。
法定代表人:闫本旭,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沃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海右经济开发区二路以西、五号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马居民,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单县建安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沃德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71910元及利息。
在执行期间,本院于2019年1月7日依申请执行人查封被执行人山东沃德化工有限公司的所有的催化剂一宗,共计142桶(型号详见清单),2019年3月5日依另案申请执行人浙江永盛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北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轮候查封上述财产。后委托评估机构对该催化剂予以评估,并在淘宝网于2019年8月26日、2019年9月9日进行两次拍卖,均已流拍。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山东沃德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催化剂再以第二次起拍卖价176.76万元基础上降价20%,以141.408万元委托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中心于2019年10月23日继续变卖,仍未成交。故现以变卖起拍价抵顶给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单县建安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抵顶债务141.408万元,剩余款由轮侯查封的另案申请执行人浙江永盛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北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按比例受偿。
至此,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该案按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单县建安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沃德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2019)鲁1122执2440号案件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