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1122执211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单县建安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海越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的(2020)鲁1122民初36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0年7月27日向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标的:45491.46元)。
在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单县建安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申请执行书一份,现撤回对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122执21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建德
审判员 公方红
审判员 刘永保
书记员 陈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