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建安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单县都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单县建安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民终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单县都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南城办事处南旧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单县建安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单城镇单父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开发区岳程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瑞和建设(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玉兰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单县都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单县建安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瑞和建设(山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21)鲁1722民初3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上诉人单县都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上诉期内向法院提交上诉状,于2022年1月5日收到法院送达的《预交案件受理费缴费通知书》,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单县都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认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