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02执518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胜星源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辛河路939。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500737203443E。
法定代表人:潘敏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津县津二路33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522164921826T。
法定代表人:胡建叶,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胜星源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后法律文书被退回,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上述执行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和2020年4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和车辆信息,其下无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各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通过传统查控的方式在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营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辖区内有房产登记信息。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货款169870元、利息56294.45元及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迟延履行金(以16987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未能得到执行和清偿,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502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庆水
审判员 隋连成
审判员 刘建民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齐 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