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顺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5执11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64你那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委托代理人:严廷冬,安徽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利津县津二路3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164921826T。
法定代表人:胡建叶,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金座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利津县陈庄镇陈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569049597T。
法定代表人:崔荣峰,总经理。
***与***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东营金座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5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东营金座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1、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东营金座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申请人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在案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东营金座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申报名下财产情况,2019年2月1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总对总查控对被执行人***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东营金座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情况进行了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东营金座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财产反馈信息。
3、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东营金座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送达限制消费令。
4、因被执行人***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东营金座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东营金座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到利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东营金座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不动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东营金座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名下42套房产系本案首封,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对保全的被执行人东营金座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42套房产依法进行评估、拍卖,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到利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东营金座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42套房产进行核查并调取了42套房产的房屋面积测绘结果及土地证。在准备询价过程中,案外人李向强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9)鲁05执异87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案外人李向强的请求。被执行人东营金座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申请称:关于所欠***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12673937.00元的案款,其中280万元双方互负债务,可以抵销;其余案款已经被利津县人民法院提取,共计10601468.00元,并提交利津县法院作出的(2019)鲁0522执恢73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鲁0522执恢74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鲁0522执670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9年3月11日,安徽省芜湖市戈江区人民法院向本院送达(2019)皖0203执219号执行裁定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你在本院的执行款1850000.00元。2019年3月11日,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向本院送达(2018)鲁0522执91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鲁0522执93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该案债权共计59万元。利津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送达(2019)鲁0522民初44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你在本院的执行案款2215890.00元。本院约谈申请人***代理人并告知其案件的执行情况,其对于被执行人提出的280万元抵销予以认可,对于利津法院冻结执行案款,其认为利津法院执行有错误,该款应付给实际施工人***,其会把执行情况和查封案款情况向申请人***汇报,拿出救济方案,希望执行法院维持案件现有状态,不要对保全财产解除查封,拿出方案后再行沟通。我院已告知其可以通过提出执行异议的方式进行救济。
2020年3月23日,被执行人东营金座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作出(2020)鲁05执异27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异议人东营金座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36套房产和账户的查封,申请人***不服我院做出的(2020)鲁05执异27号执行裁定书,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5日组织听证并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2020)鲁执复15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我院作出的(2020)鲁05执异27号异议裁定,发回重新审查。我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2020)鲁05执异149号执行裁定书。***与东营金座房地产有限公司不服我院作出的(2020)鲁05执异149号执行裁定书,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听证并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2021)鲁执复3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与东营金座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我院(2020)鲁05执异149号执行裁定。依据(2020)鲁05执异149号执行裁定书的裁定,我院解除对被执行人东营金座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利津县××镇××村××号楼××单元××号××号××号,××号楼××单元××号、301号、201号、101号、402号、302号、202号,2单元301号、201号、101号、302号、202号,3单元401号、301号、201号、402号、302号、202号、102号房产的查封;解除对被执行人东营金座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利津陈庄支行1531××××5068账户的冻结。在此期间,由于未及时提交续封申请,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东营金座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利津县××镇××村××号楼××单元××号,4号楼1单元102号,5号楼1单元501号、201号、101号,6号楼2单元302号、502号,7号楼1单元501号、201号、101号,7号楼2单元501号、401号、301号、201号、101号、502号、402号、302号、202号、102号房产。
2021年3月12日,利津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52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东营市××座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2021年3月19日,利津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522破申1号决定书,指定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东营市××座房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我院送达(2021)金座破管字第1-2号告知函,要求裁定中止对东营市××座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执行程序。利津县人民法院2021年6月24日作出(2021)鲁0522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东营金座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6、到被执行人***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东营金座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无可供执行财产。
7、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总对总查控对被执行人***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东营金座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情况进行了第二次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
8、本院通过邮寄告知书及电话方式约谈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严廷冬,向其通报了案件执行情况并于2022年4月14日向其邮寄送达案件终本告知书要求其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申请悬赏。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进行申报,本院视为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申请悬赏。
本案申请标的额15524686.99元,无执行到位标的额,本院依法穷尽了可执行手段与措施,仍找不到被执行人***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东营金座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严廷冬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东营金座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严廷冬对本案的执行表示认可,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试行)第1条、第2条、第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5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权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履行时,申请人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裁判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建民
审判员  吕彦松
审判员  杨敬栓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袁 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