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602执4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
申请执行人:***,女,196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执行人:山东顺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津县津二路3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164921826T。
法定代表人胡建叶,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山东顺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1602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80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17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5月25日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证券、保险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股权等等财产信息。
3、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前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5月1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8000.00元,执行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602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兆庆
审判员 杜晓峰
审判员 张永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