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24民初1961号
原告:山东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范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长君,山东云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阴县孝直镇柳滩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阴县孝直镇柳滩村驻地。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董某,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被告董某,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被告董华广,男,195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原告山东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阴县孝直镇柳滩村民委员会、董某、董某、董华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6元,减半收取2378元,由原告山东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斌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