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顺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顺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聚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24财保25号
申请人:山东顺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范玉刚,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聚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李莉。
申请人山东顺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聚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聚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汽车一辆(鲁AV5797号),保全金额11万元,并以参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11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聚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汽车一辆(鲁AV5797号),保全金额11万元。保全期限二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轮候保全的,本裁定自在先保全裁定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山东顺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项茂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衍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