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24民初229号之一
原告:山东顺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范玉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长君,山东云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平阴县。
原告山东顺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顺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顺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顺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0元,保全费1095元,以上合计2325元,由原告山东顺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明庆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郭园园
书 记 员 葛方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