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24民初2699号之一
原告:山东顺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范玉刚,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原告山东顺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顺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顺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顺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申请费250元,共计425元,由原告山东顺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安自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