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顺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顺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24民初269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顺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范玉刚,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原告山东顺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作出(2021)鲁0124民初269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案外人杜敏为申请保全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1万元,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共计2.3万元。现山东顺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1月19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顺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的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共计2.3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案外人杜敏为申请保全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1万元的冻结(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存单账号3706****368)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安自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