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02民初738号之二
原告:**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昆太路432号。
法定代表人:傅耀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舜钦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王浩屯镇工业园220国道西8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本院受理原告**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舜钦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舜钦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舜钦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10元,减半收取2855元,由原告**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敏
审 判 员 张艳玲
人民陪审员 张 毅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