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02民初5240号
申请人:***,男,195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福建省柘荣县。
被申请人:***,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王浩屯镇孙化屯行政村孙化屯村808
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73********。
被申请人:山东舜钦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王浩屯镇工业园220国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314275445Q。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舜钦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采取保全措施,冻结其所持有的山东舜钦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8.26%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2478000元)。申请人***以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号码:299371704682020000044)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所持有的山东舜钦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8.26%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2478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丛培臣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