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市北海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1623执保4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滨州市北海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人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小艳
书记员  刘金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