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文安县建宏板厂与山东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602民初3742号
原告文安县建宏板厂与被告山东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文安县建宏板厂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文安县建宏板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玉秋
法官助理 申春艳 书 记 员 邢文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