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滨州国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6民初312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滨州国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被告(反诉原告)滨州国贸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提出反诉。原告(反诉被告)山东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滨州国贸置业有限公司均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山东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滨州国贸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山东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滨州国贸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364156元,减半收取182078元,申请费5000元均由原告(反诉被告)山东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164188.25元,减半收取82094.1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滨州国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景晨光 审 判 员 吴 琦 审 判 员 张 雷
法官助理 宋蕾蕾 书 记 员 韩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