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602财保25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文安县建宏板厂与被申请人山东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作出(2020)鲁1602财保25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58000元,期限为一年。现双方已调解,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58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新华
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