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市北海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市北海嘉耀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1623民初330号
原告滨州市北海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市北海嘉耀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2021年2月4日,原告滨州市北海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滨州市北海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378元,减半收取计718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滨州市北海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北北
书记员  张家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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