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铖、山东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02财保555号
申请人:**铖,男,汉族,1989年4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被申请人:山东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8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693126609L。
法定代表人:徐坤。
申请人于2022年8月18日向滨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71601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2年8月23日滨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71601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378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建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静
书 记 员 谭玮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