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天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812民初2517号
原告:山东天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经济开发区创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783488152C。
法定代表人:管振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原告山东天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天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天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