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天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邹城市第二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83民初961号
原告:山东天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邹城市第二建筑公司。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天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予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天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宏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李 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