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大洋防腐保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新大洋防腐保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玉红民催字第5号
申请人济宁新大洋防腐保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鱼台县花园路南文昌路西30米。注册号:3708272280024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超(实习),云南新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济宁新大洋防腐保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济宁新大洋防腐保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电厂支行,帐号:37×××29,出票人:云南省玉溪市研和炉料有限公司,出票人帐号:5324013101301000005676,付款行:玉溪红塔区兴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额为24752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济宁新大洋防腐保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申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