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181民初104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新大洋防腐保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花园南文昌路西30米。
法定代表人:赵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莱芜市双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雪野镇南部旅游商品加工园。
法定代表人:孟虎,总经理。
山东新大洋防腐保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莱芜市双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章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181民初2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一、莱芜市双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内支付山东新大洋防腐保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56万元。判决书2016年11月24日生效,但被执行人莱芜市双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8年3月23日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房产、车辆、网上银行、证券、工商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执行过程中,通过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莱芜市双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经不经营。
2018年8月3日,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莱芜市双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第二次查询,仍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督促其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具体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党卫东
审判员 石俊东
审判员 张 洪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苗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