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1执保183号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
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的(2021)湘01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9月26日本院立案一庭移送执行保全,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1、额度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光大银行执策17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3513××××6667账户存款341577480.2元,实际冻结48035331.01元,冻结期限为1年,自2021年11月12日起至2022年11月11日止。
2、冻结被申请人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深圳金志隆盛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出资额15351万元人民币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11月5日至2024年11月4日止。
以上财产如需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该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