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执3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住所地:东营市府前大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西路南地税局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968850027。
负责人:杨**,行长。
委托代理人:郑梅,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营市龙玺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开发区府前大街67号712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70523046R。
法定代表人:商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胜利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75283448L。
法定代表人:冯文杰,总经理。
被执行人:商强,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薛艳茹,女,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东营市龙玺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商强、薛艳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5民初8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依法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商强在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的到期及后续房屋租金20249284.00元。
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约谈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委托代理人郑梅,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并询问是否还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委托代理人郑梅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撤回(2018)鲁05民初8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撤回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5民初8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建民
审判员 吕彦松
审判员 杨敬栓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袁 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