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502执3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75283448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3月1日出生,在东营市东营区文汇街道办事处东营村制作垫块小型作坊务工,住该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告知书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到庭履行义务。
2、本院多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本院依法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9598元,已过付申请执行人。
3、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13年长城牌汽车一辆,因车辆价值不高,申请人不要求采取强制措施。
4、本院通过传统查控的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5、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210000元,执行到位19598元,剩余款项未能得到清偿。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丽
审判员***
审判员高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