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2921民初2524号
原告: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新兴钢管租赁站,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北环路金属回收公司院内。
经营者:***,男,198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永创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凯旋大厦A塔201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原告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新兴钢管租赁站与被告山东永创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新兴钢管租赁站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新兴钢管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3568元,减半收取计1784元,由原告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新兴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蕊
书记员田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