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永创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民终30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永创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厦A塔2013室。

法定代表人:张保永,总经理。

原审被告:山东宇之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当代国际大厦一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王兴文,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永创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东宇之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21)鲁1502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查上诉人***提出上诉后未交纳上诉费,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8日向其邮寄送达了《二审案件受理费缴费通知书》,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或不足额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按期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孟凡利

审 判 员 陈正飞

审 判 员 于景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姜 颖

书 记 员 薛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