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1726民初4059号
原告:***,女,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品,鄄城诚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鄄城润百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鄄城县建设西街**建设银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6493245523D。
法定代表人:干曦,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记臣,山东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宇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定,住所地菏泽市定陶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献忠,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鄄城润百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百家开发公司)、山东宇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德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品、被告润百家开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记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宇德工程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财产损失40000元;2、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购买被告楼房一套,后来原告花钱进行了装修。位于润百家小区**楼****的业主是刘鑫。2018年11月7日下午5点,原告发现自己的房内漏水,怀疑是楼上刘鑫家里供暖跑水。原告家里狼藉一片,装修坏了,家具也不同程度的毁损,床上漏水不能睡觉。刘鑫家经过撬开地板发现是地暖管在铺设时就有几十厘米长的大裂缝,属于房屋质量不合格。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属于被告。被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有:装修重置前后的拆卸费、垃圾运输费、重新装修费。后原告多次和被告沟通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润百家开发公司辩称,第一、地暖管是否存在质量、地暖管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应负举证责任裂缝是谁造成的原告应举证,具体到本案地暖管是交房前就已经损坏还是原告装修时损坏的,或者是原告此次敲开地板时损坏的无法确定。第三,即便有损失,对于该损失是否由被告造成的,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应负举证责任。第四,原告应对损失如何确定、计算依据和计算方式负举证责任。如不能完成上述举证责任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五、若有损失,其直接侵权人系刘鑫,应由刘鑫承担责任。综上所述,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宇德工程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润百家小区楼房一套,后来原告对房屋进行了装修。2018年11月7日,上述房屋被发现大面积积水,积水系从其楼上住房内渗下。
据原告提交的视频及照片显示,原告楼上住户刘鑫的房屋地暖管有数十公分长的破裂处。刘鑫在本院(2018)鲁1726民初4058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对以下事项进行鉴定:1、被告交付的楼房是否存在地暖管质量问题;2、刘鑫的财产损失与地暖管漏水是否有因果关系;3、房屋漏水给刘鑫造成的经济损失。后本院技术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第9条第2项、第39条第2项之规定,审查认为现场已破坏,无法进行勘验,故技术室终止鉴定。本院技术室出具了不予委托意见书。
原告在本案中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地暖管破裂的具体原因、破裂时间。
润百家开发公司提交了一份“鄄城县润百家地热井及室外管网项目合作协议书,证明目的是润百家小区的地热井及室外管网工程由山东宇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其享有供暖产权的权益,承担相关义务,本案如有责任也应由宇德工程公司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中地暖管的裂缝原因、裂缝时间及原告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均无相应证据证明,原告请求赔偿财产损失40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并不充分,本院在本案中不予支持。原告有相应证据后,可以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本院在本案中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牟尊允
人民陪审员 史乃林
人民陪审员 赵效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