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宇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能环热力有限公司、山东宇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民终23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能环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淮河街北开发区实验小学东邻山东华腾特种钢锻造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曹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亚,男,199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住山东省鄄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宇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定陶路**。
法定代表人:王献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浩,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能环热力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宇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9)鲁1726民初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能环热力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能环热力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871元由上诉人山东能环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丁亚涛
审判员  秦 迅
审判员  尚 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董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