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3财保69号
申请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肥城市义阳开发区。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道***11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菏泽市南支行,账号为2312********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请求对被申请人山***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济南支行,账号为1511********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请求对被申请人山***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民生银行济南舜华北路支行,账号为1700********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其购买的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其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菏泽市南支行,账号为2312********账户内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济南支行,账号为1511********账户内的银行存款;
三、冻结被申请人山***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民生银行济南舜华北路支行,账号为1700********账户内的银行存款。
上述一至三项查封、冻结财产共计297098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