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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瑞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益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5执恢79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瑞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利津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05904618-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益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利津县盐窝镇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5990653-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山东益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山东省利津县。
被执行人:尚玉良,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利津县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山东省利津县。
被执行人:利津县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利津县盐窝镇原北岭乡政府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8846598-8
法定代表人:尚玉良,董事长。
东营瑞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山东益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利津县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山东益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利津县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被执行人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被执行人山东益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利津县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尚玉良未主动申报财产,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山东益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利津县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存款、车辆及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山东益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利津县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利津县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利津县北宋镇政府享有债权,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到利津县北宋镇政府了解情况并做调查笔录。北宋镇政府于2017年5月11日提交书面说明,其与被执行人利津县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已结清,无可供执行财产。
2017年5月22日,我院通过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人东营瑞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案件调查情况。
2017年6月2日,到利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山东益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利津县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山东益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房地产登记,但已被其他法院查封且有抵押,我院于2017年6月30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益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地产。被执行人利津县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房地产登记,无可供执行财产。
案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已联系不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尚玉良移交到公安机关协助拘留,但至今未查到找被执行人。
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告知申请人东营瑞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案具体的执行过程,被执行人山东益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利津县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已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财产线索,同时申请人对本案的调查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试行)》第1条、第2条、第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权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履行时,申请人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裁判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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