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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瑞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山东益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利津县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瑞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山东益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利津县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27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东执字第295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瑞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登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益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利津县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玉良,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尚玉良,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瑞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益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利津县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存款、股权,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15)东商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秋华
审判员:***
审判员:侯政德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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