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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东营帮和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齐相敏与***、东营帮和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1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利指执字第19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和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尚玉良,男,汉族。
被执行人利津县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营帮和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利津县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东仲字第3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山东省范围内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十九家金融部门、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利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将被执行人财产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东仲字第3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忠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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