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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尚玉良、利津县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尚玉良、利津县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07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利民保字第10-2号
申请人***,女,汉族。
被申请人尚玉良,利津县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利津县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东营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东营帮和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利津县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齐相敏于2015年2月13日提出保全的申请,东营仲裁委员会出具了保全函,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利津县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尚玉良价值500万元的债权或者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利津县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利津县某镇人民政府的债权壹佰叁拾万元或者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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