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光置业有限公司

***与山东正光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齐法执保字第813号
申请人:***,男,汉族,现住齐河县大。
被申请人:山东正光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正光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怀银于201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正光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正光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