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光置业有限公司

山东正光置业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23)鲁1425执保258号之一 XXXXXX: 申请人山东正光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23)鲁1425民初1117号民事裁定书,现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请协助以下事项: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你处享有的到期债权85万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变更账户等,期限为三年,自2023年月日起至2026年月日止。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