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521执恢204号
申请执行人:阳谷天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七级镇西刘村。组织机构代码:772086019。
法定代表人:李书云,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阳谷天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股东,住阳谷县。
申请执行人:李书云,女,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阳谷天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股东,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山东中天钢构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经济开发区东区。组织机构代码:56140653。
法定代表人:张广允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阳谷天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刘广东、李书云与被执行人山东中天钢构建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中天钢构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玉胜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冀新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