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521执恢20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阳谷天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七级镇西刘村。组织机构代码:772086019。
法定代表人:李书云,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阳谷天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股东,住阳谷县。
申请执行人:李书云,女,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阳谷天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股东,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山东中天钢构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经济开发区东区。组织机构代码:56140653。
法定代表人:张广允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阳谷天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刘广东、李书云与被执行人山东中天钢构建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2月26日申请执行人阳谷天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刘广东、李书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等财产进行了评估、拍卖、变卖均流拍。现申请执行人阳谷天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刘广东、李书云与被执行人山东中天钢构建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鲁1521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学山
审判员 刘玉胜
审判员 鹿 伟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冀新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