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天钢构建筑有限公司

阳谷景阳冈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山东中天钢构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521执18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阳谷景阳冈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谷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海松,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中天钢构建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阳谷县祥光经济开发区**/div>
法定代表人:张广允,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阳谷景阳冈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中天钢构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521民初2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文书确定:一、被告山东中天钢构建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阳谷景阳冈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89821.88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13日至2016年10月11日按本金500万元计算;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本金2189821.88元计算,应付利息按合同约定包含期内利息、罚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8月15日,申请执行人阳谷景阳冈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作出了对被执行人的拘留决定书、限制高消费和失信决定书。2019年8月15日、2019年10月12日、2019年11月8日本院分三次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人行及工商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2019年9月12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鲁1521民初222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额2189821.88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学山
审判员  刘玉胜
审判员  鹿 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冀新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