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521执恢2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阳谷天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七级镇西刘村。组织机构代码:772086019。
法定代表人:李书云,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阳谷天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股东,住阳谷县。
申请执行人:李书云,女,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阳谷天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股东,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山东中天钢构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经济开发区东区。组织机构代码:56140653。
法定代表人:张广允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阳谷天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刘广东、李书云与被执行人山东中天钢构建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书、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5民终27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中天钢构建筑有限公司的厂房、土地使用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山东中天钢构建筑有限公司的厂房、土地使用权进行了价值评估;后以被执行人山东中天钢构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设备、办公用品等财产进行了价值评估。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被执行人山东中天钢构建筑有限公司的厂房、土地使用权及设备、办公用品等财产,以实现其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山东中天钢构建筑有限公司的厂房、土地使用权及设备、办公用品等财产一宗(详见评估报告)。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学山
审判员 刘玉胜
审判员 孙培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冀新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