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502执49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住所地:聊城市兴华西路46号。
主要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馨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祥光经济开发区东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中天钢构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经济开发区东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8月1日出生,住山东馨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院内。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8年8月1日出生,住山东馨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院内,系被执行人**之妻。
本院2018年1月23日立案执行,(2017)鲁1502民初30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中天钢构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