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天钢构建筑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山东馨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502执493号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住所地:聊城市兴华西路46号。
主要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馨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祥光经济开发区东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中天钢构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经济开发区东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8月1日出生,住山东馨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院内。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8月1日出生,住山东馨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院内,系被执行人**之妻。
本院2018年1月23日立案执行,(2017)鲁1502民初30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承担7861102.38元及利息,已履行0元,尚欠7861102.38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账户并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土地,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经线下查找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且申请人不能提供。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与申请人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限制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1502民初30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