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02民初5281号
原告:山东贝特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高柳镇天桥宋村,统一社会作用代码9137078175917580XQ。
法定代表人:韩桂敏,总经理。
被告:胜利油田天峰科工贸钢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锦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40218486E。
法定代表人:董秀杰,董事长。
原告山东贝特起重机有限公司与被告胜利油田天峰科工贸钢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贝特起重机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贝特起重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6.11元,减半收取7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舒浩浩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孙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