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民初88号
原告:胜利油***科工贸钢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区黄河路**金领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40218486E。
法定代表人:董秀杰,董事长。
被告: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石油机械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县德州路**会信用代码913705000523751891。
法定代表人:史作义,总经理。
被告: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住所地东营区府前大街****信用代码9137050076575279XB。
法定代表人:王志春,董事长。
原告胜利油***科工贸钢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峰科工贸公司)与被告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石油机械分公司(以下简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公司石油机械分公司)、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天峰科工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胜利动力机械集团公司、胜利动力机械集团公司石油机械分公司共同偿还天峰科工贸公司货款127835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278351为基数,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直至胜利动力机械集团公司、胜利动力机械集团公司石油机械分公司付清全部欠款为止,自2013年8月23日至起诉之日,利息损失暂计为455196元);2.本案诉讼费由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石油机械分公司、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天峰科工贸公司与胜利动力机械集团公司石油机械分公司分别于2013年、2016年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胜利动力机械集团公司石油机械分公司向天峰科工贸公司购买套光管等材料,合同总金额为1646201元。天峰科工贸公司向胜利动力机械集团公司石油机械分公司出具了全部的增值税发票,胜利动力机械集团公司石油机械分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至今尚欠货款1278351元。依据《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胜利动力机械集团公司作为总公司应当对胜利动力机械集团公司石油机械分公司所负上述债务具有共同还款责任。上述债务经天峰科工贸公司多次催要后未果,依据合同约定管辖条款,特诉至东营区法院,请求法院判若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年12月24日,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5破申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东营晨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胜利油***科工贸钢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德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雪峰